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
第三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實行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學技術工作指導方針,構建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國家。
第三條 國家保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保護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第四條 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應當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
第五條 國家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國家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第六條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交叉融合和相互促進。
國家加強跨地區、跨行業和跨領域的科學技術合作,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
國家加強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計劃的銜接與協調,促進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資源、技術開發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術雙向轉移,發展軍民兩用技術。
第七條 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
企業事業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
第八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創新的科學技術評價制度。
科學技術評價制度應當根據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分類評價。
第九條 國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并制定產業、稅收、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第十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國家科學技術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一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機制,研究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國家科學技術基金和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設立及相互銜接,協調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資源配置、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整合以及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產業發展相結合等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國家完善科學技術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規范的咨詢和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的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應當充分聽取科學技術人員的意見,實行科學決策。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展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依法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學技術進步給予獎勵。
第二章 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
第十六條 國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國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國家在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