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2006年12月31日以國科發計字[2006]539號發布)
為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建立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制度,規范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對國家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負責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制定相關制度與標準、編制《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申報說明》、組織開展產品認定工作并公布《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
第二條 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科學的原則。經認定的國家自主創新產品將在政府采購、國家重大工程采購等財政性資金采購中優先購買,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相關產業化政策中給予重點支持,以引導全社會支持自主創新產品的發展。
第三條 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凡在中國境內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均可申請認定。
第四條 申請認定的國家自主創新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其他相關產業政策。
(二)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權益狀況明確。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是指,申請單位經過其主導的技術創新活動,在我國依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依法通過受讓取得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在我國依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三)產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請單位擁有該產品注冊商標的所有權。
(四)產品創新程度高。掌握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或應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對原有產品有根本性改進,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在國內外率先提出技術標準。
(五)產品技術先進,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際領先水平。
(六)產品質量可靠,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檢測。屬于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如: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產品),必須具有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七)產品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
第五條 申請單位須根據《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申報說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統一的申報表格。
(二)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復印件,若屬中外合資,應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股權結構。
(三)關于產品知識產權權益狀況和品牌狀況的有效證明文件。涉及多個單位的,應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權限有關的技術轉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合同或協議。
(四)產品檢測報告,或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五)產品采用標準證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環保達標證明及產品創新程度與生產規模等方面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會同本級經(貿//3b3.org/c.j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