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加快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日本加快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一、規劃和立法
日本振興裝備制造業始于20世紀50年代中期,其標志是1955年的《石油化學工業扶持政策》、1956年的《機械工業臨時措施法》(機振法)、1957年的《電子工業臨時措施法》(電振法)。《機振法》和《電振法》這兩個法規以基礎機械、通用零部件和出口機械等30多種機械產品為振興對象,由日本開發銀行和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根據合理化計劃進行特別貸款。
1970年,日本為了振興計算機產業,制定了《關于信息處理振興事業協會的法律》(信振法),重點發展計算機硬件。1971年,日本在原有《機振法》、《電振法》基礎上修改制定了《振興特定電子工業及特定機械工業臨時措施法》(機電法),重點扶持汽車和計算機產業。1978年,為了促進軟件產業的發展,日本制定了《振興特定信息產業臨時措施法》(機信法),取代了《機電法》。日本在為機械信息產業立法的同時,規定了相應的國家補貼和財政補貼等措施,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大量的資金。
1999年3月,日本政府頒布了《制造基礎技術振興基本法》。日本政府認為,即使在未來的信息社會,制造業始終是基礎戰略產業,必須持續加強和促進制造業基礎技術的發展。該法案通過改善稅收政策、提高福利待遇等措施,以確保有豐富經驗的技術工人不會流失,并加強了企業、大學、科研院所的合作。
二、 技術政策
1. 進口審查標準
日本在加入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之前,對于3萬美元以上的技術引進合同,制定了嚴格的審查標準。主要包括:防止引進妨礙本國技術發展和產業化的技術,防止由于壟斷性地引進廣為利用的技術,而阻礙國內重要產業的健康發展等。隨著日本產業競爭能力的增強,日本政府認為有必要減少對技術進口的限制,于1968年制定了《關于引進技術自由化法》,除了飛機、武器、火藥、原子能、宇宙開發、電子計算機、石油化工技術仍然需要個別審查以外,一般技術實行引進自由化。
2. 促進技術開發的措施
《關于引進技術自由化法》提出:增加對企業試驗研究和企業新技術轉化的投資,充實大學和政府試驗研究部門的基礎研究。增強官產學合作等工作機制,使開發研究有組織、有計劃、高效率進行;采取措施推進政府、大學和企業建立合作體制,進一步調整政府、試驗、研究部門之間的關系,確立評價研究成果的機制,以便更好地有效率地制定研究計劃,促進國內技術交流,推動同行業共同研究等。努力培養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技術能手,并保證其質量和數量,采取措施擴大和加強理科系教育機構,同時推進對技術人員、技術能手的培訓,爭取改善科研人員的待遇。對開展的綜合性開發研究,采取措施建立參加研究開發的合作體制,迅速掌握國內外開發研究情報,并加以廣泛應用。
3. 技術引進的特點
(1)堅持向重點發展領域傾斜。從1950年代中期到1960年代,日本引進的大量國外技術都集中于重化學工業部門,如鋼鐵制造成套設備、大型發電設備、煤礦采掘設備、石油精煉與乙烯等化工生產設備等。
(2)堅持高標準的技術引進。為了確保引進最先進技術,通產省等主管省廳負責審查引進技術的價值,大藏省及其下屬金融機構負責審查引進技術企業或合資企業的財務狀況,只有兩項審查都合格后才放行。在1950~1960年代,乙烯生產設備是引進的大熱門,當1960年代,30萬噸乙烯生產設備剛問世時,通產省斷然否決了國內幾家著名大公司的進口20萬噸乙烯生產成套設備申請,從而避免了低效投資。
(3)杜絕重復引進。為了防止技術重復引進帶來的資金浪費而導致同行企業間的過度競爭,通產省采取在行業中設立技術引進窗口企業的做法。如日本鋼管就曾被指定為氧吹煉鋼技術引進的窗口企業。日本鋼管引進該技術后,其它企業可分享此技術專利,從而節省了大量資金,控制了同業之間的過度競爭。一旦本國掌握了技術開發能力后,日本政府便堵住進口源頭,讓國產技術迅速發展起來。1950年代,引進大型發電設備時,“1號機組進口、2號機組國產、3號機組出口”便是典型的例子。
(4)引進技術重于進口設備。相比設備和工具等硬件的進口,日本更重視技術的引進,這些技術包括專利使用權、圖紙設計、技術訣竅等。根據日本長期信用銀行的調查,從1955年到1975年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