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下簡稱基本規范)。基本規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業執行。執行基本規范的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并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基本規范共七章五十條,各章分別是:總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和附則。基本規范堅持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國際慣例,確立了我國企業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框架,并取得了重大突破。一是科學界定內部控制的內涵,強調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有利于樹立全面、全員、全過程控制的理念。二是準確定位內部控制的目標,要求企業在保證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的基礎上,著力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三是合理確定內部控制的原則,要求企業在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全過程中貫徹全面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制衡性原則、適應性原則和成本效益原則。四是統籌構建內部控制的要素,有機融合世界主要經濟體加強內部控制的做法經驗,構建了以內部環境為重要基礎、以風險評估為重要環節、以控制活動為重要手段、以信息與溝通為重要條件、以內部監督為重要保證,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五要素內部控制框架。五是開創性地建立了以企業為主體、以政府監管為促進、以中介機構審計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內部控制實施機制,要求企業實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制度,并將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國務院有關監管部門有權對企業建立并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明確企業可以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本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2006年7月15日,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發起成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由財政部副部長王軍任委員會主席,財政部會計司司長劉玉廷任秘書長,研究推進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建設問題。此次基本規范的印發,標志著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建設取得重大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