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對部分自由進口的機電產品的進口情況進行監測和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將列入進口自動許可的機電產品(含相應的舊機電產品,下同)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行為。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的管理工作,并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并公布《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簡稱為地方、部門機電辦),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的管理工作。
列入《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機電產品分為商務部辦理的機電產品和地方、部門機電辦辦理的機電產品。
第四條 一般貿易(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內銷料件)、易貨貿易、租賃、援助與贈送、捐贈等方式進口,以及我國駐外機構或者境外企業在境外購置需調回自用的屬于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產品均需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自動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自動許可證》)。
第五條 進口屬于進口自動許可的機電產品,進口單位在辦理海關手續前,應當向商務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進口自動許可證》。
凡申請進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招標的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應當在簽訂合同之前進行招標。
第六條 進口單位申請《進口自動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見附件1);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進口訂貨合同;
(四)如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進口國家實行強制性認證的機電產品的,應提供《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
2、投資項目下進口機電產品的,應提供項目投資主管機構出具的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復印件);
3、進口實行授權經營的進口機電產品,應提供授權經營的證明材料;
4、實行生產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企業申請進口相關的零件、部件用于生產的,應提供生產許可證明材料(復印件);
5、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應提供國家質檢總局授權或許可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產品的預檢驗報告;
6、進口舊機電產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應提供可從事翻新業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7、進口采用國際招標方式采購的機電產品,應提供國際招標主管機構簽發的《國際招標評標結果通知》。
(五)商務部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進口單位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進口《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機電產品,還應當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強制執行標準的規定;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大氣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
(五)進口煙草加工機械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六)進口計量器具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七)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八)進口衛星電視接收設備應符合《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九)進口電子游戲機產品應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十)進口音頻視頻復制生產設備應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十一)符合我國參加的雙邊和多邊貿易協定的有關規定;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
第八條 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如下:
(一)進口列入《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產品,進口單位應當向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辦申請辦理進口自動許可手續。
(二)申請可通過書面形式或網上申請方式提交。
1、書面申請程序:申請進口單位可到發證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授權網站(http://www.chinabidding.com)下載(可復印)《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與其他相關書面材料一并提交到相應的主管機構。
2、網上申請程序:申請進口單位登錄商務部授權網站(http://www.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