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維護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含舊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附件。
本辦法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一)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二)未經使用,但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四)新舊部件混裝的;(五)經過翻新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將機電產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行為。
第四條 進口機電產品應當符合我國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等的規定。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設在商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簡稱為地方、部門機電辦)受商務部委托,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對機電產品進口實行分類管理,即分為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由進口三類。
基于進口監測需要,對部分自由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進口自動許可。
第二章 禁止進口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禁止進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進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禁止進口的;
(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的。
第八條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機電產品目錄》。
國家根據舊機電產品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可能產生危害的程度,將超過規定制造年限的舊機電產品,合并列入上述目錄。
第三章 限制進口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限制進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進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進口的;
(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四)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限制進口的;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進口的。
第十條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目錄》。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限制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稱為重點舊機電產品。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調整并公布《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
第十二條 《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目錄》及《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至遲應當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第十三條 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機電產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有關進口貨物配額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地方、部門機電辦核實進口單位的申請材料后,向商務部提交。商務部審核申請材料,并在20日內決定是否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和國家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在備注欄標注“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字樣)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第十五條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并公布《機電產品進口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并公布《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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