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基礎性要求;既是其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要求,又是各級政府及行業監管部門日常監督執法的硬性要求。在此次《安全生產法》的修訂中,也是特別強調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要求。如以下相關概括性條款:
第三條中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則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做了高度概括和要求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除了以上這些條款,在今年兩會討論通過的《十四五規劃》中,也特別強調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五篇 統籌發展與安全 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
第五十四章 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一節 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公共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立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由此可見,對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要求,可以說是處處可見;但一個有些尷尬的現實是,與要求之高之普遍對應的,卻是有很多的生產經營單位,對其應該落實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不掌握,甚至不太了解。看起來天天忙安全生產工作,但做的這些事是不是法定的,是不是必要的并不清楚;主體責任都有哪些,該做的是不是都做了甚至也不了解!那么,我們生產經營單位應該落實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到底有哪些呢?
按說,整部《安全生產法》的119條所涉及到的相關要求,都是生產經營單位要落實的主體責任,但這119條要全部分析下來,也并非易事,何況安法中的一條,對應的主體責任用一個詞或一句話就可概括。所以,如何從119條中分析和概括出來我們所需要明確和落實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還是需要一點耐心和細心了。基于此,這段時間我在研究《安全生產法》的過程中,將安法119條涉及到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行了分析,并借鑒了清單制的思路予以簡明扼要概括,最后總結梳理出明確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清單】,以供廣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各級管理人員參考。
通過對安法全部七章、119條分析后發現,其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毫無疑問是其主體責任要求的主要章節,但第一章【總則】、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以及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中,都有關于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相關條款和要求。故此,對于主體責任的分析和總結,我便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即第二章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對應條款,第二章中的其他條款,其他第一、三、五章中的相關條款;以上三個方面涉及到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分別如下:

對以上各部分的清單進行對照后發現,有些要求其實是在不同條款中同一事項的不同角度的要求,而作為主體責任來說,我們完全可以也應該對其進行合并處理。同時,我在之前的安法解讀中,曾經將安法第二章的條款,從“人、物、環、管”的角度進行了分類,與我們日常的安全管理習慣和工作結合起來,便于理解、利于掌握,得到大家的廣泛認可與好評。故此,在對以上主體責任進行整合后,我同樣又結合條款的分類,對整合后的26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清單】也從“人、物、環、管”的角度進行了分類。

對以上清單,幾點說明如下:
1、通過分析和統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可以概括為26條。
2、在以上的26條主體責任清單中,有些條款其實只是涉及到具有相關業務的企業,而非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都涉及到(嚴格來說,這些條款是可以不統計在內的),如燃氣泄漏報警裝置、重大危險源、安責險、淘汰落后的工藝這四個責任;對其,我在上表中以藍色字體做了區分。如果不涉及到相關業務的,在參考制作自己單位的主體責任清單時,可以直接刪除。
3、在以上清單中,用淺黃色圈出來的9條主體責任,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職責;鑒于其要求本身和盡職履責的重要性,特別做了提示。
4、需要說明的是,清單只是清單,只是讓我們更一目了然;但每一條清單的背后及其落實,都會涉及到更為詳細和復雜的條款和要求,還需要我們結合安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規來深入了解。















